从国内碳定价到 CBAM 证书:东盟下一阶段的碳数据挑战

目前,大家都在关注一个 CBAM 问题:
“我的产品中包含多少嵌入排放量(Embedded Emissions)?”
但另一个问题也越来越重要:
“如果碳排放已经在产品原产国被定价,那么在欧盟的 CBAM 负担中,究竟有多少可以被合法扣减?”
在 CBAM(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) 下,仅仅因为企业受到 排放交易体系(ETS) 或 碳税(Carbon Tax) 的约束,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减少 CBAM 负担。
关键在于:
实际已经支付的碳价(Carbon Price Effectively Paid),在扣除任何**退税、返还或补偿(Rebates or Compensation)**后,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。
对于下游钢铁制造商而言,这可能产生两项上游数据需求:
经核查的前体材料嵌入排放数据(Verified Precursor Embedded-Emissions Data)
与这些前体材料排放相关联的碳价支付证明(Carbon-Price Evidence)
因此,排放价值链可能需要建立一条并行的:
碳价证据链(Carbon-Price Evidence Value Chain)
CBAM 与国内碳定价体系可能采用不同的边界、方法学和分配逻辑。
目标并不是强迫两个体系得出完全相同的数字。
而是要确保这些数字能够:
相互核对、调节并保持可追溯性(Reconcilable)。
共同使用的计量仪表、连续排放监测系统(CEMS)、燃料记录和生产记录,可以支持多项监管计算——前提是底层证据得到一致和有效的数据治理(Data Governance)。
一个统一的数据治理基础
→ 多套规则与计算方法
→ 可相互核对的碳数据
越南正在对电力、钢铁和水泥设施开展**排放配额(Emissions Quotas)**试点。
马来西亚则正在制定碳税政策(Carbon Tax Policy),初期重点关注铁、钢铁和能源行业。
从法律角度来看,**CBAM 证书(CBAM Certificates)**的申报及交付义务由欧盟进口商/申报人承担。
但相关的商业成本或经济负担仍可能通过供应链传导至供应商。
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,国内碳定价不仅仅是为了建立一个价格信号(Price Signal)。
如果符合条件的碳价已经在国内被实际支付,并且该碳价能够按照 CBAM 规则获得认可,那么原本可能体现在欧盟进口商 CBAM 义务中的部分碳成本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在生产国。
但这并不是自动发生的。
也不能简单理解为:
“在马来西亚支付 RM1/tCO₂e 的碳价 = CBAM 应付金额直接减少等值的 RM1/tCO₂e。”
这就带来了一个更大的问题:
国内 MRV(监测、报告与核查)体系以及碳定价体系,能否产生可追溯、可归属并能够在整个出口价值链中获得认可的证据?
欧盟已经指出,CBAM 可以激励第三国建立国内碳定价机制,并将相关碳定价收入保留在本国。
对企业而言:
避免建立彼此割裂的 MRV 数据体系。
对供应链而言:
确保排放数据和碳价支付证明能够在供应链中传递、共享和使用。
对政府而言:
设计能够与**贸易相关碳规则(Trade-Facing Carbon Rules)**实现互操作的碳定价体系。
碳定价的自主权,取决于碳数据的互操作性(Carbon-Data Interoperability)。
这正是**碳核算(Carbon Accounting)开始发展成为碳基础设施(Carbon Infrastructure)**的地方。
📅 10月7日
Smart Tradzt 董事总经理 CK Chung 将与 Star Consulting Vietnam 一起讨论 CBAM 2026。
报名链接: https://lnkd.in/dNf9RxQB



